当前即将进入春赛季节,连日来,国内一些地区信鸽协会结合公安部门,林业部门以及广大信鸽爱好者开展了声势浩荡的“清网”行动,正义之师的勇士们的果敢行为,有效地震慑和制止了不法分子的网鸽行为,对于清理赛场环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多年以来,这种被广大鸽友深恶痛绝的网鸽歪风为什么屡禁不止,犹如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不断地滋生和蔓延,甚至产生以此道为业者,放弃种田以网鸽为生。
我们应该认识到网鸽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网鸽为民事侵权行为
赛鸽运动是我国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之一,是以信鸽协会为代表的,以会员形式参与的一项正规的竞赛项目。赛鸽作为竞赛选手有以下功能和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第一,赛鸽本身是运动员,其所有权为竞赛者所有。者是区别于普通的鸽子和野生动物身份的重要特征。因此,这种特殊的身份与特征受到了法律保护,是不容侵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赛鸽代表参赛会员参加竞赛,会员依法登记注册,是赛鸽竞赛主体,饲养赛鸽是一项正当的合法行为。赛鸽在赛线上竞赛飞行,既是运动员,同时也是参赛会员的移动财产,是法律赋予赛鸽竞赛活动特定赛场,具有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赛鸽的竞赛与飞行是我国的一种体育竞赛行为。所以,不容遭到侵犯与破坏。
第三,赛鸽作为会员的竞赛选手,具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是会员独有的移动的个人财产,具有动产的特殊性,这种动产同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具有不可争议的物权特征。因此,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网鸽行为破坏和侵犯的是我国体育竞赛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
此外,赛鸽不但不可任意抓捕和侵犯,收留者还应当具有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当然,对逮捕赛鸽的违法行为不应该支出费用。
那么,逮捕赛鸽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
适用于赛鸽的主要有三条:(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四)返还财产。捕猎者依法应该归还非法所得的赛鸽。因此,清网行动依法有据,有法可依,行为合法。
当然,对赛鸽造成伤害的也可以对当事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比如:带有大赛足环的赛鸽和参加重大赛事指定赛的赛鸽等等。
二、网鸽可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赛鸽被网后,网鸽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往往根据足环号码和暗章查找鸽主以及获取竞赛项目信息,以返还赛鸽为由,向鸽主索要高额费用。网鸽者并不以网鸽人的身份出现,而是找各种理由掩盖网鸽行为。这样看起来像是一种善意,要钱也是对获得赛鸽人的补偿。其实不然,这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是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就是犯罪。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非法捕捉赛鸽,并进行敲诈勒索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主要有两种,主刑和附加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捕猎赛鸽的犯罪行为,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等。
本文为什么以《网鸽治标还需治本》命题?
纵观目前展开的清网行动,总觉得打击力度不够,治标不治本。清网行动不应停留在砍网、缴网行为上,更重要的是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铲除根源,杀一儆百,给以警戒,达到事半功倍的打击力度和效果。不依法严厉打击,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因此,建议当发现网鸽行为时,应当一追到底,逮捕设网人,缴获所网赛鸽,收集犯罪证据,人赃并获。并根据非法所得数量,绳之以法,量罪判刑。
中国信鸽协会在各地区设立的省市区信鸽协会是具有法律行为的社团组织,是清理网鸽工作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责任、有义务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承担起抓捕网鸽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并代表广大会员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网络不断出现清网行动的报道和相关视频,从执法现场可以看到,网鸽工具已经向职业化、半自动化的趋势发展,规模之大,布网之巨,架设之高,实为罕见,形势非常严峻。但是,执法者在网鸽者家中拆网和取证时,时常出现尴尬局面,表现出弱势,不敢理直气壮的收缴所网赛鸽,当事人更是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声称所网赛鸽是买的等等。对此,清缴人员束手无策,这就放纵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让其逃过了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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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呼吁相关部门清网行动与严厉打击并举,调查取证与追究法律责任并重。有效地打击网鸽的违法犯罪行为,刹住非法捕猎赛鸽的歪风,还广大信鸽爱好者一个好的竞赛环境,还赛鸽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