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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飞鸽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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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飞鸽舍
地 区:湖 北 文章总数:115篇 推荐篇数: 0篇 留言数量:13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87 建立时间:200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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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鸿飞鸽舍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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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08-5-4 2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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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圈养,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和鸽类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的顶部、窗外、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
(六)在城镇地区住宅楼、商住楼的顶部、窗外、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鸽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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