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加国内赛鸽比赛,若有得奖,其奖金收入应纳入综合所得额课徵综所税,但过去因成本难举证,导致无法减除必要费用。因此财政部昨(22)日核释,若无法举证费用者,可採用奖金收入30%来计算费用。
国内赛鸽存在已久且活动频繁,官员指出,个人参加赛鸽比赛,其比赛获得奖金收入,属于所得税法中竞技、竞赛的奖金或给与,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而过去是採自行举证必要费用,以奖金收入核实减除必要费用,其余额为所得额,合併课徵综合所得税,此办法可减除的必要费用无上限,最高可从收入中全额减除,即所得额为0。
但考量到个人参加赛鸽活动相关费用支出,若是未设帐记载、未保存凭证或属鸽只培育费用,包括鸽舍建造费用、饲料费、打针费、训练费等,具有累积性且支出金额较高,难以合理分摊到单次比赛奖金来减除,但如用全部奖金收入为所得,将有争议。
因此财政部核释,除了上述的核实减除外,若未能举证费用,就可以选择以奖金收入的30%计算必要费用。官员指出,该规定适用于新的申报案件,若是「已申报但未核定」的案件,也适用。
个人若以赛鸽活动进行赌博,其与其他非法赌博活动相同,其赌金收入均属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所得,如经没入,就无课税问题;但赌金没有经没入部分,是属其他所得,该赌博收入应自行举证成本及必要费用后,再从收入中减除以计算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