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棚竞翔涉嫌犯罪的几种行为探讨 赛鸽竞翔公棚作为一个新的行业,近几年,非常活跃.投资者瞄准这一市场,瞄准了30多万鸽友.在各地,公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就有几个、几十个公棚不等.尽管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一个,集鸽、收费、比赛、赚钱. 首先肯定的是,公棚的出现,为鸽友提供了一个新的公平的竞翔平台,是一件好事.但是,在这一行业的发展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鸽友们称之为“黑棚”的现象时有发生,弄虚作假,严重侵害了鸽友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对公棚的几种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这几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供鸽友在实践中参考和切磋. “黑棚”造假成绩涉嫌诈骗罪 鸽友说的“黑棚”,弄虚作假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仅举在决赛中制作假名次为例. 竞翔公棚是一个特殊的私营企业,竞翔规程多有霸王条款,但是鸽友认了,仍将鸽子交给公棚进行管理.鸽友交纳参赛费、饲养费,进行比赛. “黑棚”为了获取最高利润,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决赛中制作假名次,少则几羽、多则上百羽,把高奖金的名次做下,将“数额巨大”奖金收入囊中. “黑棚”使用欺诈方法,欺骗鸽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假成绩,骗取数额巨大的奖金,获取暴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近,据《新安晚报》报道,合肥火车头信鸽俱乐部负责人许某勾结他人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向广大鸽友发出“特比环赛鸽竞翔比赛邀请函”,进行虚假比赛,侵吞巨额比赛奖金总额达18万元,合肥火车头信鸽俱乐部负责人许某和同伙赵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黑棚”作弊,一经鸽友举报,公安机关查实,依据诈骗数额多少,对号入座,是要付出代价的. 公棚隐藏扣留鸽友的鸽子涉嫌侵占罪 公棚作为竞翔平台,通过公棚的竞翔规程的约定,鸽友交参赛费、饲养费,把鸽子交给公棚进行管理,参与公棚的比赛,鸽友与公棚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的关系. 鸽子是一种特殊的物品,是需要在空中飞翔的鲜活的生命体.在饲养、训放、比赛中可能死亡、丢失.有的公棚也就是鸽友说的“黑棚”,正是利用赛鸽在饲养、训放、比赛中可能死亡、丢失的特点,将预赛中有好成绩的或名人、名血的鸽子隐藏扣留,占为己有.一只鸽子的市场价值不算,就按参赛费、饲养费,一只鸽子,鸽友需要向公棚缴纳少者几百元,多则上千元或者更多.“黑棚”隐藏扣留的鸽子的价值数额可想是巨大的.“黑棚”隐藏扣留鸽友的鸽子,据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鸽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赛鸽的比赛秩序,触犯刑法,涉嫌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棚”触犯本条,是要根据非法占为己有的他人财物----鸽子的价值“数额”大小,受到不同程度处罚的. 公棚监放.监棚涉嫌的受贿罪 公棚为了显示比赛的公正,或者主管协会为了对公棚进行监管,都要有监棚、监放.监棚、监放人员是各级协会的领导、国家一级裁判、二级裁判. 中国信鸽协会,依据中国信鸽协会章程规定,“中国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自愿加入中国信鸽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信鸽协会和单位组成的”,“中国信鸽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 信鸽运动裁判员,是由中国信鸽协会培训、考核、审核国家级信鸽运动裁判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的评定。 各级协会的领导、国家一级裁判、二级信鸽运动裁判员到竞翔公棚进行监棚、监放不管是邀请还是指派,都是在执行公务,都是在执行国家管理职能,都是在维护鸽友的合法权益,都是在维护赛鸽的比赛秩序. 在信鸽公棚监放的实践中,有的监棚、监放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公棚进行“吃”、“拿”、“卡”、“要”;有的“黑棚”则主动送上大额金钱,对监棚、监放进行收买,以便在比赛中作弊. 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称的“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在信鸽公棚监放比赛中,监棚、监放要视为“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监棚、监放在信鸽公棚比赛中收受公棚财物,为公棚作弊提供便利条件,为公棚谋取利益,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鸽友的合法权益,破坏赛鸽比赛秩序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及情节是: (一)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笔者对公棚的违法行为管中窥豹,试做探讨,请鸽友斧正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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