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龙公棚10月20日家飞扫描,扫出一个玉溪“郑国兴”来!未编组的有22羽,A组有4羽,B组有6羽,C组有8羽,D组有7羽,E组有4羽,“郑国兴”名下共有51羽参赛鸽。经过逐一查找,这51羽参赛鸽和《云南永祥赛鸽中心决赛获奖有45羽和原鸽主不一致的问题》,所使用的手法是一样的。这51羽赛鸽就是原鸽主不交费放弃的鸽子!但是!汇龙公棚用这样的手法处理该批参赛鸽,是否妥当?
根据汇龙公棚08年的《比赛规程》即《合同》,第三条第3款:“团体赛为12羽每组,分组以交鸽时姓名为准,分组完成后不得更改”。第四条竞赛办法第1款:“比赛执行中鸽协最新的《竞赛规则》即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汇龙公棚于9月8日网上公布了《分组通知》,9月15日截止分组。10月14日网上公布的《团体名单》已被删除。
公棚于己于10月17日仅训放到100公里,就网上公告10月25日进行预赛。在其10月20日公布的《家飞扫描清单》和《参赛鸽认购》中,跑出了一个拥有51羽参赛鸽的参赛者—“郑国兴”,并把100公里训练站还在别人不同名下的参赛鸽编好组,在此以前,公棚从未公布过不交费鸽主清单和购买人名单。
根据公棚和参赛者签定的《合同》即《规程》。汇龙公棚已涉嫌商业合同违约(含有欺诈的倾向),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19页公棚赛 三 比赛通则 第九条第3款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你公棚自己定的《合同》,放飞5公里查棚15天内交清参赛费。在预赛训练站以前,并无“郑国兴”此参赛者的名字出现,可是,你们和永祥赛鸽中心一样,都是预赛前几天转让不交费无参赛资格赛鸽。这样做,对参赛鸽友公平吗?你们把你们和参赛者签定的〈〈合同〉〉置于何地?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是不可能有生命力的!
因此,请汇龙公棚把“郑国兴”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网上公示,不要用电脑虚拟的名字和我们比赛!“郑国兴”有参加团体赛资格吗?这组鸽子不会是公棚自己的参赛鸽吧?你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请汇龙公棚解释!
亡羊补牢,不要一错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