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求参加中信网“与奥运同行-晒晒心得”大赛征文活动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未被云南省体育局通过的云南省信鸽协会的调查报告
本人7月29日提交给呈贡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
假鸽子送检有云南省鸽会代表副秘书长熊祖祥签证
省鸽会调查小组四成员确认决赛上笼无24-015217的签证
八月二十八日,本人接省体育局群体处领导的电话,告知云南省信鸽协会就云南永祥赛鸽中心涉嫌舞弊一事已做出调查结论,九月一日,本人到达省体育局群体处,群体处领导出示了一份限令云南省信鸽协会十日内给出调查报告的红头文件,随后本人拿到了未被省体育局认可的云南省信鸽协会关于永祥赛鸽事件的调查报告。
本人用的是实名举报,云南省信鸽协会根据举报程序应该在调查报告出炉以前,和本人面商或者来电询问,云南省信鸽协会在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就轻易出台了关于永祥赛鸽中心的调查报告,完全偏袒、包庇云南永祥赛鸽中心。
本人受八十五位鸽友的委托,本人忠于鸽友全权委托,对省鸽会的调查报告相当不满意,也不能够接受云南省信鸽协会的说法。下面,本人就有关的情况,用事实为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和云南省信鸽协会认真严肃的理论一番。
云南省信鸽协会确认“永祥赛鸽中心”不是法人单位
裁判法
“云南永祥赛鸽中心”不是法人单位,他隶属于“呈贡永联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地点在呈贡县斗南镇麻哦村口,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人已委托律师到呈贡县工商局提取物证,“云南永祥赛鸽中心”根本在当地就没有登记注册,“呈贡永联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私刻公章,虚拟机构,和参赛者(自然人)签定没有效力的邀约合同(比赛规程),如果“云南永祥赛鸽中心”作为“呈贡永联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独立经营的话,就必须出具能证明自己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不能齐全出示各种证照,“云南永祥赛鸽中心”在《公司法》就不能定义为经营性组织。
根据《裁判法》第125页,第十三条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0页,第六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五十八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第五十九条 信鸽经营性组织所开展的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当地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质问云南省信鸽协会,你们审批了云南永祥赛鸽中心三届的组织比赛,一个不具备资格的经营性组织,你们是如何审批过关和监管的?
云南省鸽会下的两条无效仲裁
仲裁委员会条例
云南省鸽会在调查报告中对假鸽子司法鉴定的荒唐结论
总裁判长庄山峡对省体育局调查人员的无监放单笔录
部分假鸽子的取证经过,可打通所有的电话
鉴定书的结论是25名,4名,送检假鸽24-015217的暗章是同一枚印盖印
送检验时本人和省鸽会代表副秘书长熊祖祥的委托签名
云南省2008第一期《养鸽家》关于监放事宜的重要性说明
以下三张图片为庄山峡做的《云南省永祥公棚》第二届信鸽执裁情况汇报
调查报告中省鸽会对没有监放单的说明
百狡不如一辩,省鸽会完全站在偏袒永祥赛鸽中心的角度上讲话,完全违背事实。
一、经省鸽会2008年仲裁委员会慎重研究决定:
1、裁判执裁整个过程是认真的,无作弊行为,比赛是公平、公正、真实可信的,成绩有效。
2、就上述执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对总裁判长庄山峡给予通报批评。
质问云南省信鸽协会,既然比赛是公平、公正、真实可信的,那为什么要对总裁判长庄山峡给予通报批评?根据<<裁判法>>第五十页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比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是谁给了你云南省信鸽协会成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的权利?
二、比赛没有监放单,是总裁判长庄山峡8月6号中午1点20分对云南省体育局调查人员所做的签名笔录。根据《裁判法》第11页第十四条 监放
1、公棚赛的监放工作由公棚所在地的省级信鸽协会向司放地省级信鸽协会联系执行,否则成绩无效。
7、主办协会应事先与司放地信鸽协会联系执行监放裁判工作。如当地无信鸽协会,必须请上级协会指定离司放点最近的信鸽协会进行监放。
根据庄山峡的情况通报和省信鸽协会调查报告关于监放问题的解释,是因为历史原因多年来已形成惯例。没有监放单只能认为监放手续不完备,不等于作弊的说法能站的住脚吗?《养鸽家》2008年第一期内部资料关于《云南省鸽协2007年工作小结》3到6页,《云南省信鸽协会2008年几项工作布署的通知》46页,《关于公棚和“公棚赛”申报情况的通报》51页。明明白白对监放单的重要性做了重要批示,并且并不是云南省所有的赛鸽公棚都没有监放单,红河公棚每一届比赛的监放单都是完备的,为什么云南省信鸽协会厚己薄彼,一年之中因监放取消那么多鸽会的成绩,到省鸽会自己去执裁的时候就不需要监放单,这种说法能说得过去吗?
三、司法鉴定的问题
省鸽会在调查报告中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信鸽羽毛暗章司法鉴定结果认为三羽暗章是一枚所盖,从执裁角度来看,这三羽赛鸽均是参加检录后入笼,从司放点放出,这三羽赛鸽是真的参赛鸽。
2、预赛司放点是贵州兴义,在预赛中是不加盖暗记的,在贵州兴义抓到赛鸽有暗章时间、地点与事实不符(盖暗张是在上笼时5月24日加盖,放贵州兴义是5月11日没盖暗章,决赛地点是贵州望谟岩架镇而不是兴义)。
8月6日早9点半到12点,在云南省体育局召开永祥事件协调会,云南省鸽会派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启旦,熊祖祥副秘书长为代表,本人和永祥赛鸽中心预赛裁判陆良县王文俊为参赛鸽主代表,云南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范云、李耀戎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冯志远,赛风赛纪办马进舸公务员。当天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从贵州取证回戴电子环带暗章却无法在永祥数据库中查找的鸽子,做羽印鉴定的问题。找总裁判长庄山峡要监放单,是为了要找到暗章印模,好做司法鉴定比对。由于庄山峡的笔录中已明确说明,没有监放单和没有留暗章印模。故此,找到昆明市鸽会会长徐汝安决赛4名“2007-24-161322”,一通鸽舍罗登位决赛25名“2007-24-098199”,第二天,和省鸽会代表副秘书长熊祖祥,赛风赛纪办马进舸公务员,一行三人到尚义街昆明市公安局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中心,把从贵州黔西南州兴仁县李国连鸽友家查证的“2007-24-015217”灰黄眼雌,三羽鸽子的羽条印记做司法鉴定。
8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果,三羽鸽子的印记是同一个印具盖印。随后本人送一份至省体育局群体处,一份至呈贡县公安局。
9月1日省鸽会调查组李启旦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马光兴副理事长、许祥副秘书长、熊祖祥副秘书长,签名证实在永祥公棚2008年决赛上笼表751羽的原始数据中查无“2007-24-015217”此鸽脚环号。
质问云南省信鸽协会,三羽都是真的有资格赛鸽吗?为何没有参赛资格的鸽子会出现鸽子身上的印章和有效名次鸽子身上的印章,是同一印章盖印?省鸽会执裁过程中体现了公平、公正,且没有漏洞吗?
云南省鸽会做的相关人员调查笔录
质问执裁永祥公棚的预、决赛裁判员,你们履行了你们的职责没有?你们为什么要攻击陆良县预赛裁判员王文俊同志?到底是王文俊同志讲真话,还是你们都讲了假话?贵州鸽友的证言证词,预赛放飞地胖子饭店老板、修理厂员工、村民的录象证明王文俊同志预赛看到的表象问题是真实可靠的。
你们执裁的时候,你们是每一笼参赛鸽抽检2-3羽,根据《裁判法》第39页第七条 公棚赛
2、对获得参赛资格的赛鸽逐羽进行电子扫描检录,剔除伤病鸽。
你们的检录完全有假鸽子混入的可能,要不然就出不了我所做的假鸽子的印章一致司法鉴定。玉溪市三级裁判员高春华在其所做的笔录中,完全做了假证,我没有要求高春华配合本人做什么工作,在高春华做笔录以前,本人从来没有打过电话给高春华,可以用本人的电话记录为证。
你们的笔录将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永祥赛鸽中心做的不交费的鸽子虚假证明
根据云南省信鸽协会的调查报告:五、关于决赛有45羽获奖鸽主与原鸽主不一致的问题解释的理由是为了出不交参赛费的人的洋相,羞一羞他的意思,编制了74个化名参赛,有31羽进入名次,请问云南省信鸽协会,云南永祥赛鸽中心查棚总数为3647羽,总归巢为239羽,天啊!为什么不把这些鸽子卖给我?
根据《裁判法》19页,第三章 比赛通则
3、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永祥赛鸽中心,你是一个没有资格的经营性组织,你私刻公章,签定没有效力的合同,你到底想干什么?你以为你的解释天衣无缝,你找出来的三个人,认购了不交参赛费的鸽子,为什么要把开出票据的时间都定为4月30日,离预赛还有10天,你所开的票据既然是同一天开具的,为什么票据的号码会走上100位?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看你开出来的日期是什么时候。你所开具的材料,也就成了你的罪证。
写在后记,云南永祥赛鸽中心涉嫌作假事件,至今本人一点也高兴不起来,造成今天这个局面的祸根,到底是谁的过错?蔡云挖的这一个窟窿,到底要埋葬掉多少个牵扯在当中的人,需要多少个替罪羊还是个未知数。
2008我们的奥运年,本来是我们的骄傲,但是我们云南省信鸽协会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此案,有可能会成为整个中国公棚历史的转折点。时间在变,事物也在变,法规也应该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更合理的更新,从立法上根本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中信网编辑:我搭上9月5号中信网最后的截止日期,参加中信网“与奥运同行-晒晒心得”大赛,没有矛盾就没有发展,有则改之,无则加冕,维护我们的权利靠我们自己,把公棚比赛漏洞补上,将是中国信鸽协会领导的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