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故事,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此地无银三百两 隔壁王二不曾偷 ”比喻打出的幌子正好暴露出来欲盖弥彰、不打自招 。 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合同债权纠纷一案,细读北京信鸽协会的答辩使我想起许多年前看香港电视剧,香港电视剧里的某些师律熟悉法律,就靠钻法律的空子。可以把一个黑社会头子辩的没有罪当庭释放,然后领取一笔数目庞大黑心钱。或者把受害者辩成有罪的。遭受屈辱。电视剧可能是虚构,真假不得而知。 北京信鸽协会的答辩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那么究竟是“合同债权纠纷”,还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就变成了能不能司法介入的关键。 首先答辩状想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我们参赛的鸽友都知道,任何一场有奖金,需要交参赛费的信鸽比赛,主办方和参赛方,从自始至终存在合同关系。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什么是竞技体育的纠纷呢?我们知道足球、篮球、排球......等等,都是竞技体育的范畴。 有时,为了达到竞争的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也会采取一些非体育,非道德,甚至是非法的行为来影响对手,从而取得胜利.比赛中出现的一些有争议的纠纷都是竞技体育的纠纷,当然要通过裁判作出裁决。 但是,它和信鸽比赛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区别在于足球、篮球、排球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和运动员,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赛鸽运动的主体是,主办方和参赛方,参赛方是要交参赛(履行协议义务)费的,他的纠纷就是哪一方违背合同,违约的一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关系。 被告方用是普通竞技体育的纠纷来掩盖混淆合同关系纠纷的区别,可见是知道合同关系纠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说一点,君不见发生在前不久台湾信鸽比赛的AB棚事件和湘潭信鸽比赛的AB棚事件都是由警方介入,法院判决的吗?湘潭信鸽比赛的AB棚事件判刑四年。照你们的逻辑信鸽比赛是竞技体育的纠纷,警方不该介入?法院不该受理吗?? 应该说即使是竞技体育的纠纷,在达到一定程度通过裁判也是解决不了的。何况裁判有时候也是受到环境制约的,不然,就不存在打假球,吹黑哨了的现象了。 相信法律吧,习惯于权大于法的人醒醒吧!可能你感到不习惯,不舒服,毕竟法制社会已经出现了,成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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